申請對象
設籍本市且滿 1 足歲以上、未滿 6 足歲之特殊需求(含發展遲緩)幼兒
出生日期介於 民國 109/09/02 ~ 民國 114/09/01
應備文件(下列任一項,正本驗畢發還)
- 身心障礙證明
- 醫院開立之「發展遲緩」或其他障礙醫療診斷證明
- 重大傷病證明文件
- 兒童發展評估報告書
- 經早期療育發展中心評估,並具督導/社工員/教保員核章之完整評估報告(含施測之工具與桃園市政府學前兒童發展檢核表)
未入園幼兒安置原則
- 依年齡大小依序安置,設籍本市且年齡大者優先。
- 同年齡依競額資格順序:低收入戶子女 → 中低收入戶子女 → 原住民 →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→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→ 四足歲以上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幼兒 → 滿五足歲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或大陸籍人士之幼兒。
- 資格相同者依:設籍該園行政區 → 同行政區依設籍時間先後 → 同設籍日期抽籤決定。
申請需經幼兒法定代理人、實際照顧者確實同意;本市依 116 學年度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所提實際缺額安置,未開缺額之幼兒園不予安置。